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
发布日期:2020-01-10
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
该《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》中共提出了九条意见,包括:
1、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,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;
2、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,应具备相应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条件,同时,应制定人员培训、设施设备管理、操作规程等制度;
3、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检验检测专业培训,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;
4、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其所在机构,应对食品快检过程和结果信息记录的真实、完整和可追溯负责;
5、食品快检结果无异议的,可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规范要求进行公布;
6、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,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;
7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研究,及时公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;
8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程序和要求,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;
9、食品快检场所开展“你送我检”活动的,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,并对“你送我检”活动进行规范,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指导。
附件:《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》(征求意见稿).doc